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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PMG台灣所昨(10)日舉辦「美國暨台灣個人綜所稅申報實務研討會」,卓家立出席演講時指出,當年度在美國居住天數滿30天且3年內待滿183天者,即屬美國「實際居住者」,有稅務及資訊申報的義務。在183天的計算上,當年度居住天數以實際天數計算,前一年度用實際天數乘以1/3計算,前兩年度則用實際天數乘以1/6計算,舉例來說,若2014年至2016年每年在美國居住60天,則3年居住天數為60+60×1/3+60×1/6=90天。

工商時報【王姿琳╱台北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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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心!即使沒有綠卡、或不具有美國公民身份,也有可能要繳美國所得稅。安侯法律事務所卓家立律師表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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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民眾常以為只有美國公民及綠卡持有人才需要在美國繳稅,但據美國對「稅務居民」定義,符合「實際居住者」定義者也需要繳稅,建議1年裡滯美天數不要待超過半年,以免面臨美國稅負負擔。

卓家立說明,民眾若要避免符合「實際居住者」身份,建議1年內平均滯留美國天數不要超過半年。此外,若夫妻兩人僅有1人為美國稅務居民,但在申報美國稅時,建議選擇和配偶分開申報,雖然合併申報可享有配偶的免稅額及扣除額省稅,但同時也需負擔美國各項稅務義務,衡量義務與節稅效益,分開申報會是較好的選擇。

另外,卓家立提醒,一般具台美雙重國籍者,在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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報美國個人綜所稅時,由於台、美對於所得規定不同、稅制級距也有差異,最常漏報資本利得、員工分紅配股等,若持有外國金融帳戶、台灣公司股權、持有台灣信託,或受贈台灣資產等,也須負申報義務,否則在台灣僅會遭國稅局處連補帶罰處罰,在美國還有可能要負刑事罰則,反而得不償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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